第20章 债务纠纷案(2/2)

被告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及到期利息共计二百一十二法郎四十生丁。

原告多次討要未果后,就诉至法庭。

经审理,法庭认定被告有意逃避债务履行,构成对债权人权益的蓄意破坏,依律判处三个月监禁。

最后就是证人证词和一份借据的蓝底图,蓝底图上面有借款人歪歪扭扭的签名和一个十字指印。

就在吕克读完的时候,他头顶突然传来了杜瓦尔先生的声音。

“被告现在就在福尔斯监狱里,他的案子,上诉期只剩下五天了。如果我们不能找到足够推翻原判的理由,提出有力抗辩,他就得在牢里过完这个冬天了。”

“现在,你根据我们现行的所有法律,以及司法部关於债务执行的通令,再结合现有的证据链,告诉我,判决合理吗?我们能否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找到足以反驳法官的理由?”

有了一个时间期限,吕克一下子紧张了起来:“好的,我立刻开始分析,先生。”

“很好,阅览室那里资料齐全,你可以隨时去查阅。”

闻言,吕克索性把卷宗带到了事务所內部的阅览室。

这里的书架塞满了年份久远的《判例汇编》、各种版本的《法律评论年鑑》,以及各种的法典合订本。

在煤气壁灯柔和的光线下,吕克迅速沉浸其中。

他首先反覆研读判词和法条。

“...经审理,法庭认定被告有意逃避债务履行,构成对债权人权益的蓄意破坏,依律判处...”

吕克的笔尖把“有意逃避”和“蓄意破坏”都给重点圈了出来。

被告月薪约七十法郎,扣除基本生存开销后,所剩无几。

他没有任何记录在案的財產转移或隱匿行为。

家中唯一值钱的是一台老式手摇纺机,在当铺估价不足二十法郎,且早已在原告起诉前被查封。

而控方唯一的证人,债权人的管家,只证明被告两次承诺会还钱但最终未能兑现。

虽然借据清晰,拖欠属实,但是这也与判词中的“有意逃避”和“蓄意破坏”相距甚远。

吕克又仔细查阅了近年与底层劳工债务有关的判例,发现司法实践高度一致。

只要债务存在,除非债务人能拿出极其明確的外部不可抗力证据或穷尽一切努力证明无法偿还,否则拖欠就有可能被解读为“蓄意逃避”。

而这就是在债务纠纷案件中,极大地加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这是將“拖欠行为”与“主观恶意”进行强关联。

窗外,天色开始变得灰白,雨势渐大。

吕克揉了揉发涩的眼睛,手还在翻动著《判例汇编》,但是希望还是在一点点湮灭。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周严的,所谓“反驳法官的理由”,几乎不存在。

法官的判决,可以说是严格地“合法”。

当吕克合上厚实的法典,將那薄薄的卷宗整理好后,一种沉重的无力感压著他。

他起身,阅览室厚重的木门在他身后轻轻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