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 章 律法(1/2)

“夫子,我们这是要学律法嘛?”宋四河指著摊在课桌上的试卷有些好奇问。

齐夫子拿起试卷正色道:“对,举人也是有提官的可能,所以这几年你们还要把最基本的律法学习好,这张试卷上面有六道律法题,都是我们大齐比较常见的案件,你们还没有真正学过律法,先试试按照自己的想法写写看,待会我再来一一讲解。”

等夫子走后,几人拿起试卷,皱著眉开始冥思苦想。

宋四河把试卷拿起,小声朗读:“甲与乙因界爭执互殴,甲持木棍击打乙头部,乙当场倒地,十日后,乙因伤重身亡。按照《大齐律法》,应当如何判决?”

看来这次休沐回去还要多买一些关於律法的书,尤其是《大齐律法》,不过夫子是想让他们自己先写试试看,那他就按照自己的想法写,自己现代考公可是看了不少律法题目,看看答案和古代律法有什么不同。

首先甲用木棍击打乙的头部,乙十日后死亡,这里肯定是要考虑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两者的主观意图不同,乙在十日后死亡,需要確定死亡是否直接由甲的击打导致,这里需要法医的介入,来確认是否是受外界的影响,还是其他原因致死。

不过古代虽然有仵作,但是没有现代的精密仪器,即使乙可能是脑出血、心臟骤停等其它原因,乙死后大概率会判定是甲是凶手。

而且木棍本就具有一定的杀伤力,甲在拿起凶器打人的那一刻,就已经构成犯罪,最主要的是击打的部位是头部,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地方,所以故意伤害罪是跑不掉的,就算不判死刑,也是要判长期徒刑,若是击打后继续施暴,那就是故意杀人罪。

不过以后如果遇到这种事情,也是要看到底是谁先动手,如果是乙先动手,甲才做出反抗,那就是正常防卫,不过从题目中看,说的是甲持木棍打的乙。

那么他最后给的结论是,甲判死刑,古代没有精密仪器,只要乙死亡,甲肯定跑不掉。

做完这题,宋四河瞄了其他几人一眼,见他们还是一副冥思苦想的模样,摸了摸自己聪慧的小脑袋瓜子,暗自得意,自己还是有做官天赋的。

第二题:某富商临终前口头將家產分予三子,但未立遗嘱,富商死后长子独占田宅,次子以“父临终前有言”诉至官府,幼子声称父曾许诺赠其商铺,应如何裁断?

所以说,人岁数大了,就赶紧把家给分了,不然哪有后边这么多事。

不过这题目简单,口说无凭,即使生前说的再美也没用,没有在遗嘱上写你的名字都是屁话。

老人有三个儿子,没有遗嘱,也没有提前赠与,是可以由三子均分的,不过古代好像是长子分得大头能占六成,次子能占四成,不过这也不公平,还是要看谁照顾的多,谁伺候的多,在酌情去分配。

宋四河提笔在草稿纸上写道:照顾者分得五成,其余两个儿子各分两成半。

一连写了几题,待抬起头时,夕阳西沉,余暉洒满大地,从窗户外照射进来把课桌都染成了橘红色。

“好累,上午走了那么远路,下午又做这么久的题。”张贺慵懒的伸了一个懒腰,揉了揉太阳穴道。

“走,去食堂吃饭,吃完了再继续。”梁学州把试卷收起站起身。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